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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需知

  1. 閣下如欲報讀本會課程,請細閱學員須知。簽署學員須知後,即表示 閣下經已同意學員須知及受其條款約束;
  2.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有關報名表上的個人資料,將用作處理 閣下報讀本會課程的有關事宜。如合辦、協辦課程,該資料按需要交予有關機構。閣下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正任何 閣下提供的資料;
  3. a)  學員須於課程開課前7天提交準確文件,以便課程正常進行。如因延遲提交文件而產生任何額外費用,課程部毋須負任何責任,不得追究。學員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地址、電子聯絡方式或駕駛限制事項等有所改變,必須在改變出現後72小時內通知運輸署及課程部;
    b)  課程部會因應課程程序為學員代辦申請運輸署的駕駛考試或學習駕駛執照,辦理時間並不會預先通知。如有關安排需要特別處理,學員必須於繳付第二期學費或之前通知課程部。如因延遲通知而產生任何額外費用,課程部毋須負任何責任;
  4. a)  已報車種不設變更。學費及學額不得轉讓。學員須以按月等額形式、於每月7號前繳付學費,直至完成整個課程之費用。學員拖欠3個月學費即視為“主動放棄學籍”。學員不能以退學為由拒絕繳付餘下學費。對於拖欠、逾期、拒付等情況,課程部將每次額外收取行政費港幣500元並保留採取合法行動的權利;
    b)  已繳費用概不退還。如學員因逾期繳費而不獲發還持續進修基金,學員須自負其責,不得追究;
  5. a)  所有運輸署考試詳情以運輸署文件為準。所有課程詳情以本校網站(https://www.ctegu.org/pd/)或課程部App(CTEGU課程部)最新公布為準;
    b) 理論課課堂之上課時間一般設於辦公時間進行,並在指定地點上課。駕駛實習課堂之上課時間及地點,可於課堂前與駕駛導師商議;
    c) 學員必須開啟應用程式之推送通知,並定期更新程式,以便接收課堂之最新通知。學員亦必須核對個人相關資料並確認無誤;
  6. 課程部有權按實際情況更改教學設備、上課時間、上課地點及任教導師等。課程部會因應課程及導師的安排,對學員的考試日期作出適當的調動。未經許可,學員不得攝影、攝錄或錄音;
  7. 除惡劣天氣影響下,不論任何原因,已確認的理論課及畢業評核課不可取消。學員如缺席或不及格,須由課程部安排補堂或補考,並須繳付相關堂費及行政費。惡劣天氣之課堂、考試及辦公安排,請參閱本校網站、課程部App及政府公布資訊;
  8. a)  課程部依據運輸署首次發出的路試考期安排駕駛課堂;
    b)  學員如於課程開課日期時仍未選擇駕駛導師,將由課程部安排。駕駛課堂包含技巧及路面觀察部分,學員須接受駕駛導師安排其他學員觀課學習;
    c)  不論任何原因,已預約在24小時內之駕駛課堂均不得取消,並不設補堂或退款安排;
    d)  學員不得更改已登記之課堂日期、考試日期、已編排之駕駛導師、學習駕駛車輛、傳動系統等;如學員遇有特殊境況,可書面提出申請修改,課程部會審視個案情況,如獲批准,一般為給予有條件性之批准,學員須負責支付修改所涉及之相關費用(如政府、排期、課堂、導師、租車、行政等之相關費用);
  9. 學員如有意延長學籍期壹年,須於學籍期屆滿日起計至少30個工作天前提交延長學籍期申請。如申請審核通過,學員須繳付相關行政費港幣500元;
  10. 只有基金課程學費會被納入為「持續進修基金」的資助範圍。學員於課程學籍期內必須遵守「持續進修基金」規定要求,履行學員須知及其條款,達到畢業要求後,將獲頒發課程證書。學員須完成整個課程後方可申請發還持續進修基金,屆時須提交繳付學費的證明文件及成功修畢課程的證明文件。如需補辦文件,每張收取行政費港幣200元。所有政府資助或貸款計劃手續程序(包括持續進修基金)均需由學員自行辦理,成功與否,課程部毋須負任何責任,不得追究。如欲就本基金課程申請發還款項,申請人必須於成功修畢課程後的一年內遞交申請。詳情請瀏覽「持續進修基金」公布之細則及要求;
  11. 持續進修基金標準退款政策
    a)  培訓機構如於持續進修基金課程開課前結業,須於清盤或破產相關法律或其他適用法律所准許的範圍內,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於下文各段所述的限期前,向持續進修基金課程學員(學員)全數退回已繳學費及其他已支付的款項;
    b)  如課程未能按照原先向學員公布的課程規格和簡介開辦,或按照培訓機構遞交課程註冊申請時所訂明的課程規格和簡介開辦,而學員又拒絕接受培訓機構提供的新安排(即使新安排已獲當局批准),培訓機構須於學員提出退回學費要求後一個月內,向學員全數或按比例退回學費及其他已支付的費用;
    c)  如課程未能按照課程單張或小册子所列日期或時間開辦,而學員又拒絕接受培訓機構所作的新安排,培訓機構須在學員提出退款要求後一個月內,向學員全數(適用於從未開課的課程)或按比例(適用於已繳付學費,但尚未完成的課時)退回學費及其他已支付的費用;
    d)  如課程於開課後停辦,培訓機構必須在課程停辦後一個月內,根據學員已繳付學費但尚未完成的課時,按比例向學員退回學費及其他已支付的費用;
  12. 退款安排
    a)  學費退還需按持續進修基金退款機制。學員如提出退款申請,須提供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以書面形式向課程部提出申請;
    b)  課程部會按照上述政策向學員退款。課程部會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學員有關審批結果;
    c)  如申請被接納,學員實收的退款(如有)為扣除已提供的課程費用及行政費港幣500元後之金額;
    d)  課程部在處理退款時,不得銷毀學費及其他費用的收據正本。學員收到退款時,需要簽收確認。課程部會按規定,保存所有收據正本及學員的簽收確認記錄;
    e)  退款會以劃線支票支付。                                   
  13. 如有任何爭議,貨櫃運輸業職工總會(課程部)保留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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